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921号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区东红路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00533X。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但**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