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9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区东红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00533X。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交通银行省府大院支行36189999101000324068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省府大院支行36189999101000324068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353.44元。
案件申请费1272元,由申请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何波
人民陪审员石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