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商初字第515号
原告: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郎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嵩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窦学俭,执行董事。
被告:窦学俭。
被告:潍坊亚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7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