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533号
申请人:赤峰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A9-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鑫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道站前办事处松洲园小区28号楼10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户5950********内140448.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鑫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户5950********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40448.04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223元,由赤峰泰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