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盛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6492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 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赤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08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