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161号
申请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鸣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曙光路东侧健康东路南侧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895176M
法定代表人:徐梦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房产、车辆等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鸣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仲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