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
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时代豪庭17号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3432632X。
法定代表人:范伟。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有房产,但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案件正在审理中。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0)皖1222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轩翥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徐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从 严
书 记 员 刘雪敏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
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时代豪庭17号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3432632X。
法定代表人:范伟。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有房产,但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案件正在审理中。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0)皖1222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轩翥
审 判 员 刘 杰
审 判 员 徐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从 严
书 记 员 刘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