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某某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万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52928T。
法定代表人:赵春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不动产、车辆,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