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36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
被执行人:安徽省集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曙光路东侧健康路南侧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T8XU6N。
法定代表人:金曙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委托代理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222执36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徐卫东
审 判 员 左轩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迪
书 记 员 韩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