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
被执行人: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西路北侧蓝堡城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55181488M。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0)皖122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轩翥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柄钧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韶山路与岷江路交口联投中心B座8层8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36740Q。
法定代表人:程永祥。
被执行人: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西路北侧蓝堡城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55181488M。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兰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0)皖122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轩翥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柄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