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本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大香店××委有未结算的工程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阅原案件电子卷宗显示系留置送达,后本院2019年4月24日到大香店××委调查了解,该村会计表示欠款不属实,后申请执行人也未再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6、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朱***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全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