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汇票本金23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等待公告,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007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范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