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潍坊路东段南端东安家庄子村内。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30号楼121室。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扈庆明于2013年1月23日死亡。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