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10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号。
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本金232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执恢12号案款232万扣划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聪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鲁1102执1007号之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鲁1102执10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事项的履行需要你单位的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将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执恢12号案款232万扣划至东港区人民法院。
附:(2016)鲁1102执10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