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柏瑞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25948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潍坊路东段南端东安家庄子村内,组织机构代码761865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柏瑞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高新区园中经路西、聊城路北,地号为2-1-5-23,日东国用(2011)第0023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15571平方米土地一宗,2018年6月12日,买受人日照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0814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2014)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2320000.00元、执行费68150.00元,剩余8426650.00元。2018年6月26日,本院将执行款842665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柏瑞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柏瑞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日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