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25号
原告: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1-1号金色佳园商住楼二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升正在监狱服刑。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在监狱服刑。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现不能在监狱开庭,本案依法应予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海燕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柳景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