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81执2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吴 奇
审 判 员  王世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小慧
书 记 员  何逸梅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