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8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穆春梅,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勇,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本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本息合计为1050000元,执行费114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向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时一并向法院履行。二、**如不按期如数履行,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按照原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如按期如数履行,本案执行结束。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王世华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立华
书 记 员  何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