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03行初192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台市海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法监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1号金色佳园商住楼二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穆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荣洛,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旭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星月
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
人民陪审员 程风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旭东
书 记 员 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