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903行初192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台市海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法监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1号金色佳园商住楼二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穆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荣洛,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旭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台中江泓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星月

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

人民陪审员  程风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旭东

书 记 员  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