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

***与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185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外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5988918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生,住胶州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云川建筑有限公司、**、孙振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