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

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164号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都汉州路989号中建大厦23-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4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7723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瑞铁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3077230元为限额,在网络查询发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内执行。 六、查封登记在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道××号××栋××**××层××号不动产(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