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013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B7栋。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西路75号12幢。
负责人:刘彬,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7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娇子预拌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