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1执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揽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候典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特18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78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