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崔永振。
被申请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司振显。
申请人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阳谷领航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新龙源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