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175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55085T,,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韩家台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从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