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75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175号之二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55085T,,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韩家台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从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昊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415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4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