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3522814D。
法定代表人颜迎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69957U。
法定代表人***,公司项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8278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27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万兵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