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民终6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主旗,公司项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声望,系该公司退休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富和物业)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欧电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家富和物业的上诉请求:改判家富和物业向蒂欧电梯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23287元,驳回蒂欧电梯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配件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蒂欧电梯提请诉求提供给法院的主要证据《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在甲方栏内没有填写一个字是空白,在后面签字栏上面有甲方盖章(没鉴定,真伪难辨),但现可对照确定法人”胡德胜”的签名是别人代写伪造的,这份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2、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家富和物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法人代表几经变更的原因没有找到,但有该质监局出具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了该局公章,应该是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却以无原件为由不予采信是有违证据原则的。3、一审判决由家富和物业承担57915元的电梯维修配件费不符合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的愿意和实际操作,有价格虚报。4、由于蒂欧电梯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维修保养质量一直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导致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检查后因不达标而对其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也未认真进行整改致使该局对其进行了第二次罚款,造成有部分物业管费收不回,蒂欧电梯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蒂欧电梯辩称:1、我方提供的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家富和物业主张该合同无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属于无稽之谈。家富和物业提供的该份所谓真实的《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所盖的公章系家富和物业公司。但我方与其签订合同之时,当时该公司名字为湖南省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6月23日才更名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我方是按照双方合同向家富和物业报价并经家富和物业签字确认后才更换的配件,所以我方是按约履行合同,不存在家富和物业所称的随意报价。3、在家富和物业逾期付款时我方多次向家富和物业发函催告维保费用并告知电梯整改计划,但家富和物业在合理的履行期内对我方提交的整改计划予以答复也未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家富和物业自行承担,且我方与家富和物业于2015年1月31日终止了合同,所以2015年3月15日和2015年7月28日两次的行政处罚与我方无关。
蒂欧电梯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家富和物业支付电梯维护保养、配件费用共计8120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蒂欧电梯与家富和物业(原称湖南省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蒂欧电梯为家富和物业维护、保养加州阳光56台广日牌电梯,维护费共计243200元(含检验费64000元)。配件更换产生的费用200元以下的配件费用由蒂欧电梯免费提供,200元以上的配件由家富和物业负责。维护期限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付款方式为按季度付款,第二季度的15天内支付前季度的电梯保养费用(44800元)。年检费用按季度同保养费用一起支付16000元。第四季度的年检费必须在家富和物业拿到年检合格证的情况下支付。随后蒂欧电梯为家富和物业进行检验维护,并购置了一些配件。蒂欧电梯曾于2015年1月17日向家富和物业去函,其中载明家富和物业拖欠的维保及配件费,并称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加州阳光(西组)26台电梯提出的年检检验意见整改通知书已有2个多月,蒂欧电梯根据整改意见通知给家富和物业做出了电梯的整改计划与维修报价。但家富和物业未作任何答复,对蒂欧电梯前期的欠款也未结清。请求家富和物业在本月月底之前结清前期欠款,并对电梯的整改计划予以答复。如无法支付前期欠款,且对电梯的整改计划无法实施,则有权宣告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家富和物业于同月19日签收并载明由于业主欠款超100万元,无法付此款。尔后家富和物业仍未付款。蒂欧电梯维护至2015年1月31日,即终止了服务。至此日,共产生维护、保养费48287元,配件费57475元,合计105762元。家富和物业于2016年初支付了25000元后未再付款,现尚欠80762元未付,蒂欧电梯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蒂欧电梯与家富和物业签订了《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家富和物业抗辩涉案合同非其公司员工签订,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等以推翻合同的真实性,且双方就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对此抗辩不予支持。家富和物业在蒂欧电梯履行了维护义务后未按期付款,且在蒂欧电梯催要后仍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现蒂欧电梯依约终止履行后,向家富和物业主张相应费用合法,但关于应付的金额,基于蒂欧电梯主张的配件款中4根单价为110元的门机皮带依约应由蒂欧电梯免费提供,故对此笔款项应予扣除,即家富和物业应给付蒂欧电梯的款项总额为80762元。综上,对蒂欧电梯主张家富和物业给付上述金额内的款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家富和物业抗辩还应扣减1400元,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家富和物业抗辩因服务质量达不到国家的标准,致使家富和物业被质监局处罚,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基于查明的事实,在家富和物业逾期付款时,蒂欧电梯催要并向家富和物业告知电梯整改计划、给予合理的履行期,但家富和物业对整改计划未予答复、也未付款,故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家富和物业自行负担。对家富和物业该抗辩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家富和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蒂欧电梯维护保养费、配件费用共计80762元;(二)驳回蒂欧电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家富和物业负担(此款已由蒂欧电梯先行垫付,家富和物业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蒂欧电梯)。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家富和物业认可蒂欧电梯确实提供了电梯的维保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电梯维保合同关系。现蒂欧电梯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家富和物业不认可合同上盖章的真实性,却又不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家富和物业认为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根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配件更换产生的费用200元以下的配件费由蒂欧电梯免费更换,200元以上的配件费用由家富和物业负责。双方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每次更换配件,蒂欧电梯均出具了送货单交家富和物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3、蒂欧电梯于2015年1月17日向湖南省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家富和物业,即上诉人)发出工作联系函确认拖欠维保、配件费用金额一事。该工作联系函下方有手写字样:珊已收阅,之前谷丹已经签名,由于业主欠款超100万元,无法付此款。蒂欧电梯称:这些字是家富和物业总经理李潇珊手写,珊就是李潇珊,谷丹是在蒂欧电梯出具的配件送货单上签收的工作人员。4、因家富和物业拖欠维保、配件费用,蒂欧电梯已经书面催要并向家富和物业告知电梯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计划,但家富和物业未予答复,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家富和物业自行负担。综上,上诉人家富和物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上诉人湖南家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XX宇
审 判 员  欧阳宁
代理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 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