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11民初6267号
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没有到庭,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且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21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梯安装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电梯,安装总价款为42000元。甲方于上述电梯货到工地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的开工价,取得当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的安装余款支付给乙方。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9月17日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的结论为:合格。2018年10月22日,原告将电梯移交被告。2019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联系单》,载明:被告已支付开工款21000元,我司在此期间多次向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至今被告还未支付,敬请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工款21000元支付至原告。被告在2019年9月24日在该联系单下方“以上款项内容无误”处加盖公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1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牌
书记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