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1604号
上诉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维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湘潭华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本案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应予追加。原审判决遗漏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且认定案外人李爽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东妮
审 判 员 李瑞玲
审 判 员 贺振中
法官助理骆盛
代理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