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02民初191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维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215661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周建华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维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长沙市蒂欧电梯有限公司在2156614元以内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对案外人(财产保全担保人)周建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再云
书记员 杨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