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2执20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文昌路**东郡金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阳勇。
被执行人: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佛山大道**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勤丰裕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除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70881.56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4079.94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执20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