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吕彦军与丁来芹、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900号
原告:吕彦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丁来芹,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庞家庄子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471897。
法定代理人:孟凡德,经理。
原告吕彦军与被告丁来芹、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526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灯具等用品生意,被告丁来芹挂靠被告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日照得汇行厂房工程项目,2010年2月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用品用于工程建设,价值25260元,被告方施工员滕世中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由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20年1月2日以丁来芹、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案号为(2020)鲁1102民初132号,该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彦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