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852-1号
原告日照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托诺.焦尔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光,该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德,总经理。
被告日照盛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周绪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8万元。原告已提供山东国信资产管理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