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879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庞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471897。
法定代表人:孟凡德,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燕河路以南、九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2988813L。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磊
书 记 员 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