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民初1603号
原告:蚌埠市鑫通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鑫通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鑫通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史秀峰
审 判 员 章一鸣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