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5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绿奥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绿奥公司依据(2018)京011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4640号】所得案款中的330万元。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京0109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京011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4640号】所得案款中的330万元。”2022年5月5日,本院冻结了上述案款中的330万元。2022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9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以调解结案。2022年8月2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京011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4640号】所得案款中3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宇航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