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52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富,山西蓝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涛,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依法作出(2021)京0114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 849 381.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2月27日,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9381.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