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芳,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昱,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0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0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 7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成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举
书 记 员 刘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