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新海
审判员*书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朕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