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3执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海滨,连云港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任,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监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08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7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于2019年11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3执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