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连云港市振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韩金山,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翔,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连云港振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蕴
审 判 员  杨 忠
审 判 员  徐 智
法官助理  周 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文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