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民初4080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779914987。
法定代表人:黄修河,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特别授权),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瀚天科技城****楼****。
法定代表人:彭司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00元,由原告山东汇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