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2771号
申请执行人:***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祝店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Y1E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金路2号国际创新产业园C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2256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江夏区乡村振兴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江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0108983016。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江夏区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江夏区乡村振兴局)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435.2元;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江夏区乡村振兴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401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江夏区乡村振兴局)银行存款或收入28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