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行审39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007053156K。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五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51308X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南)**执人社理字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足额支付***等47名劳动者2022年4月至7月工资共计1385103.6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的〔2022〕(南)**执人社理字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对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等47名劳动者2022年4月至7月工资共计1385103.6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