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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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6执1401号
某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管理所:
关于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07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作出的(2025)粤06执他*号执行决定,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某管理所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本案以307599.39元和解,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307599.39元及本案执行费6935.56元。执行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来(2025)粤0605执*号、(2025)粤0605执*号案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扣留、提取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可领取的各项执行得款并提取至该院执行代管款账户。据此,本院从上述执行得款中退执行费6935.56元,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307599.3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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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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