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1176号
原告程**,男,196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征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程**于立案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本院批准缓交至一审判决前。现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并通知原告程**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限定时间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逯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