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448号
原告程朝阳,男,196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征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朝阳与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朝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逯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