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221执1600号
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杨付轩:
你/你单位与刘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宁宇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执行费18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7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学峰联系电话:0371-2896****
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豫0221执1600号
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杨付轩:
你/你单位与刘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4738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刘宁宇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7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