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2财保1号
申请人李宗强,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诉前保全等。
被申请人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21楼A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申请人李宗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兴荣支行(账号:2624××××0947)或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账号:9550××××8298)的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李宗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兴荣支行(账号:2624××××0947)或广发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账号:9550××××8298)的银行存款1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李宗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尤文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海清